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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炒货、豆类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9期)

发布日期

2015-09-25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25

颁发部门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4批次炒货、豆类食品不合格的通告(2015年第9期)

2015年9月25日

  近期,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抽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16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1批次;抽检豆类及其制品18批次样品,不合格样品3批次。现将抽检结果通告如下:

  一、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企业、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陕西秦韵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大粒农场牌西瓜子糖精钠超标。糖精钠是食品添加剂中甜味剂的一种,较少的使用量就能达到甜度要求,企业通过减少蔗糖使用量,增加糖精钠的方式,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如果长期过度食用甜味剂(糖精钠、甜蜜素、安塞密等)超标食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特别是对代谢排毒能力较弱人群有影响。

  二、豆类及其制品不合格样品所涉及的标称企业、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陕西众乐洛水豆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豆腐干、洛南县洛源镇惠民豆制品专业合作社生产的洛源豆腐干菌落总数超标,汉阴县新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至尊八喜豆干(麻辣味)菌落总数超标、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苯甲酸。菌落总数是指示性微生物指标,主要用来评价食品清洁度,反映食品在生产过程中是否符合卫生要求。企业未按要求严格控制生产加工过程卫生条件、包装容器清洗消毒不到位、产品包装密封不严、储运条件控制不当等均可引起菌落总数超标。苯甲酸是防腐剂,企业为延长保质期,防止食品腐败变质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防腐剂,长期大量食用苯甲酸超标的食品,会刺激消化道,影响人体代谢。

  三、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组织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不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核查处置。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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