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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等四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2-27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8]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岛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8-12-27

颁发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关于延长《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等四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青政发[2018]37号

2018年12月27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市政府决定,延长下列规范性文件有效期:

  一、《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试行)的通知》(青政发[2007]2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1]9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燃气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7号)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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