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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命名闵行区为“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的决定

发布日期

2016-02-05

发文字号

沪卫计应急[2016]0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2-0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命名闵行区为“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的决定

沪卫计应急[2016]004号

2016年2月5日

闵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市、区)创建工作指导方案>的通知》(卫办应急发[2011]135号)精神,努力提升上海市基层卫生应急管理水平和卫生应急能力,确保卫生应急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开展了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县创建工作。

  2015年,闵行区积极组织开展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按照创建标准进行了自我评估,并在自评通过的基础上,向我委提出了市级评估申请。我委于2015年12月17日组织市级专家组对闵行区的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创建工作进行了全面评估,经专家组评估认定,闵行区达到“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的创建要求。

  经我委研究讨论,决定命名闵行区为“上海市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区”。希望闵行区在此基础上,再接再厉,勇于创新,努力探索形成科学、规范、有效的基层卫生应急综合管理模式,建立起基层卫生应急工作的长效机制,为本市基层卫生应急工作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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