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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换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1-07

发文字号

沪价费[201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2-15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

正文内容

关于规范和调整本市换药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的通知

沪价费[2014]6号

2014年1月7日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有关文件要求,以及本市管理规定,现就本市规范和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根据国家医疗服务项目规范,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规范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对编码、项目名称、项目内涵等进行了修订,各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仍按照《关于加强本市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的通知》(沪价费[2008]014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二、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价格。按照国家有关优化医疗服务价格结构要求,对本市部分医疗服务价格进行有升有降的调整,保持医疗服务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附件所列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最高价格标准,鼓励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医疗服务项目医保支付范围与标准,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完善价格公示、门急诊收费明细账单、住院费用一日清等制度,加强医疗服务价格信息统计汇总工作。各级价格、卫生计生、医保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及收费行为、医保支付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本通知自2014年2月15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本市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调整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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