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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7-16

发文字号

津人社局发[2015]4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8-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人社局发[2015]46号

2015年7月16日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天津市2015年20项民心工程》(津党发[2015]3号)中关于“扩大基层医疗机构用药范围,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天津市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低价药全部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范围,按医保规定报销”的要求,保障参保人员在社区医疗机构就医的用药需求,结合我市医保药品目录管理实际,现就低价药纳入社区医保支付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原则。低价药医保支付管理工作,按照预算先行、总额控制,分步实施、逐步推开,兼顾医保和患者负担的原则组织实施。

  二、实施范围。凡在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异名库中,符合低价药政策的品规,全部纳入社区医疗机构报销范围,并以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作为医保最高支付标准。其他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报销社区零差率范围药品,参照此支付标准执行。

  三、实施标准。对于在低价药挂网采购中,通过议价形成的价格,高于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的,按照异名库零差率支付标准执行;低于异名库现行零差率支付标准的,按照实际议定价格执行。

  四、实施要求。药品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本市社会保险药品分类与代码管理系统,及时申报议定的实际交易价格。按照市政府《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津政发[2015]4号)中,“对全市中标价格实行周期性动态调整,以季度为周期,将价格调整为全国最低”要求。如果在本市不同地区和医疗机构的交易价格存在差异,应当申报最低交易价格。

  五、加强监督。对于在低价药挂网采购议价过程中,出现违背低价药政策,明显涨价增加患者负担的,医保部门将按照国家规定协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向社会公布。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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