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药品仪器检验所: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4年3月21日至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所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你所117个检测对象的检测资格(见附件),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