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事厅 省卫生厅 省中医药局关于做好全国及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评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苏人通[2007]126号
2007年6月1日
各市人事局、卫生局,卫生厅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全省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紧紧围绕富民强省、“两个率先”大局,奋发进取,扎实工作,涌现出了一批忠诚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为全省卫生事业取得快速发展作出了贡献。为进一步树立全省卫生系统的良好形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调动广大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经省政府同意,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决定表彰一批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同时,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评选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4号)精神,现就全国及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评选推荐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是: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所属各类卫生单位。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范围是:全省卫生系统在职且在卫生部门工作五年以上的干部职工。
已获得省、部级(含)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人员,不再参加全国和全省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及“白求恩奖章”获得者的评选。
选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8个(其中含中医药单位1个)、先进工作者28名(其中含中医药单位2名)。表彰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30个、先进工作者65名。评选采取差额推荐方式,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认真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注重人才队伍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充分发挥卫生工作者的积极性,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显著。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及时研究解决卫生改革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创卫生工作新局面。
4、党政领导班子团结奋斗,廉洁自律,作风正派,具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能够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5、单位内部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常抓不懈,职工整体素质良好。在创建学习型组织,构建和谐单位中,取得显著进展。
6、工作人员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作风,为社会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完成国家任务做出重大贡献,在全省卫生系统堪称楷模。
7、具有一定的荣誉基础,近五年内曾受过市级以上单位的表彰。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较高的政治素质。
2、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善于钻研,具有开拓创新精神。
3、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工作态度,严守职业规范,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坚决反对有悖医学伦理、职业道德和群众利益的行为。
4、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在本地区、本系统有较高的威望,深得患者的尊敬,群众的信任,是广大卫生工作者学习的榜样。
5、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应有一定的荣誉基础,曾受过市级以上表彰,且近五年年度考核须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且至少有一次为优秀等次。
(三)“白求恩奖章”获得者评选条件
在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的基础上,突出强调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优秀品质和高尚的医德医风。对工作极端热忱,对技术精益求精,为解除患者的痛苦和人民健康事业长期做出不懈的努力,取得突出的成绩,赢得社会尊敬和爱戴,成为广大卫生工作者学习的楷模。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评选推荐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坚持群众路线,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领导集体研究。要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二)各市在评选推荐过程中,要严格掌握评选的标准和条件,确保先进质量。要兼顾从事医疗、中医、疾控、保健、科研、教学等方面单位和个人代表,坚持以基层一线人员为主,适当考虑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
(三)要严格控制行政领导人员的评选。科级以上行政领导人员的比例不超过表彰总人数的20%;副厅级以上个人原则上不参加评选;凡市、县卫生局领导干部被推荐为先进个人的,近五年年度考核应获得三次以上优秀等次,并需征求当地市(县)组织、纪检部门及政府分管领导的意见。
(四)各市推荐的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如未推荐上报国家表彰的,可直接参加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
(五)在各市推荐上报的基础上,省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力量对部分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候选单位和候选人进行考察。
(六)申报材料要求
1、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要认真填写《全国(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国(省)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审批表》(见附件)并附先进事迹材料各一式三份。
2、先进事迹材料必须真实、准确,突出特色和主要事迹,字数在2000字左右,并附电子文本;先进工作者候选人应在审批表上贴好2寸半身正面免冠彩色近照;呈报汇总表中应列出推荐顺序。
3、各呈报单位须写出书面推荐报告(内容包括:产生的程序、考察、推荐意见、公示形式和结果等)。
4、请各市于7月10日前将推荐的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材料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月15日前将推荐的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有关材料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电子版发至
wuw@jswst.gov.cn。
四、奖励办法
按照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由人事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对评选出的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对评选出的“白求恩奖章”获得者授予“白求恩奖章”,颁发证书。全国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和“白求恩奖章”获得者,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对受到表彰的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授予“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全省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称号,颁发奖牌、证书。全省卫生系统先进工作者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由省人事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局联合组成全国及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评审表彰领导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人事处。
联系人:吴伟;联系电话:(025)83620628;传真:(025)83620627;E-MAIL:
wuw@jswst.gov.cn
通讯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省卫生厅人事处;邮政编码:210008
附件1:全国及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
组 长: 郭兴华 省卫生厅厅长
副组长: 刘 中 省纪委驻人事厅纪检组组长
成 员: 郑必先 省卫生厅副巡视员、医政处处长
李 刚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处长
毛庭龙 省卫生厅人事处处长
陈少军 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
吴红辉 省卫生厅疾病控制处处长
孙宁生 省卫生厅科技教育处处长
朱 岷 省卫生厅中医综合业务处处长
李庆荣 省卫生厅直属机关党委副书记
李 毅 省纪委派驻卫生厅纪检组副组长、监察室主任
办公室主任: 毛庭龙 (兼)
办公室副主任:张劲建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副处长
管 皎 省卫生厅人事处副处长
办公室成员: 李 榕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副调研员
于怀东 省人事厅公务员管理处副主任科员
吴 伟 省卫生厅人事处副主任科员
附件2:全国及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 位 |
全国先进 |
全省先进 |
先进集体 名额 |
先进工作 者名额 |
先进集体 名额 |
先进工作 者名额 |
南京市 |
1 |
3 |
3 |
8 |
无锡市 |
1 |
3 |
2 |
6 |
徐州市 |
1 |
3 |
2 |
7 |
常州市 |
1 |
2 |
2 |
5 |
苏州市 |
1 |
3 |
2 |
8 |
南通市 |
1 |
3 |
2 |
7 |
连云港市 |
1 |
2 |
2 |
4 |
淮安市 |
1 |
3 |
2 |
4 |
盐城市 |
1 |
3 |
2 |
6 |
扬州市 |
1 |
2 |
2 |
5 |
镇江市 |
1 |
2 |
2 |
4 |
泰州市 |
1 |
2 |
2 |
5 |
宿迁市 |
1 |
2 |
2 |
4 |
厅直单位 |
1 |
3 |
3 |
6 |
合 计 |
14 |
36 |
30 |
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