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卫基层发[2014]15号
2014年9月29日
各市卫生局: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实施方案》已经9月28日省卫生计生委委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贯彻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指导意见》(国卫基层发[2014]46号,在国家卫生计生委官方网站下载),一并抓好落实。
山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全面推进“三好一满意”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扎实开展,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巩固完善运行新机制,规范内部管理,强化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塑造山西卫生计生系统新形象,在国家开展“建设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活动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开展包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内的“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现制定本活动实施方案。
一、活动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办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事业的要求,坚持始终把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能力,规范内部管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设让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工作目标
1.乡镇卫生院。2014年,全省5%的达到群众满意建设
标准;到2016年, 30%的达到群众满意建设标准; 2020年,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群众满意建设标准。
2.社区卫生服务机构。2014年,全省4%的达到群众满意建设标准;到2016年,20%的达到群众满意建设标准;2020年,60%的达到群众满意建设标准。
3.村卫生室。2014年, 全省4%的达到群众满意建设标准;到2016年,20%的达到群众满意建设标准;2020年,60%的达到群众满意建设标准。
(三)基本原则
以创建促发展。通过创建活动,明确县(市、区)政府在“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中的主体责任,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硬件和软件建设良性发展,促进医疗卫生服务条件改善、人员素质整体稳步提升,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医疗卫生需求。
以创建促改革。通过创建活动,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补偿机制、药品供应、人事分配等方面的综合改革,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满生机活力的运行新机制建立。
以创建促效益。所有规划设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均以建设成群众满意的机构为工作目标,对照群众满意的机构标准,查找不足,整改提高,强化内涵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益。
以创建促满意。坚持以群众满意为目标,倾听群众呼声,了解群众诉求,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突出行业特点,树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行业形象,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二、活动范围
在农村乡镇、行政村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规划设置,并经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乡镇卫生院、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中心(站)均应当参加创建活动。
三、创建活动内容
(一)增强服务能力方面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落实政府责任,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建设,着力改善就医服务环境。合理配置医疗设备(包括适宜的中医诊疗设备),做到与医技人员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实施涵盖基本公共卫生、基本医疗、中医药、计划生育、基本药物、健康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绩效考核等功能的人口健康信息系统建设,提高服务管理效率。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人才队伍培训计划并逐年实施。加强对在岗人员的适宜技术、技能、基本公共卫生知识培训和在职学历教育;实施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培养和村卫生室“村来村去”定向培养计划,形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补充长效机制;推进实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特设岗位计划;每个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至少培养和配备有1名合格的全科医生,中医类别医师占医师总数的比例达到20%以上。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以中医药服务为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扎实开展城乡对口支援工作,辖区内每所上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对帮扶。
3.强化医疗质量和安全。医务人员全部具备相应执业资质,规范开展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活动,优化诊疗流程,注重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强化合理用药。加强护理、临床检验、医学影像等质量管理,防范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废物和污水、污物实行无害化处理。
4.规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开展服务,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居民满意度。
5.完善运行新机制。贯彻《山西省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实施方案》,按要求配备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政策。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和人事分配制度,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合理拉开收入差距,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考核并落实村卫生室购买服务补助,妥善解决并落实老年乡村医生退养补助政策。
6.规范内部管理。严格按照《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规范内部管理,加强医疗安全、公共卫生规范等管理核心制度建设,积极推行服务信息公开。强化新农合基金管理,严格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二)密切联系群众方面
1.积极转变服务模式。组建由全科医生、护士、公共卫生人员等参加的全科医生团队,包村到户、包片到户,定期开展巡回医疗和上门巡诊等个性化服务,对辖区城乡居民进行连续、动态的健康管理服务。
2.切实加强医患沟通。落实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有效沟通的程序、步骤,提高沟通技巧,畅通沟通渠道,通过设立群众信箱、投诉电话等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安排专人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及时予以反馈。
3.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积极开展“服务好”、“质量好”、“医德好”、“群众满意”的“三好一满意”活动。践行医务人员职业精神和行为规范,落实《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落实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建立医德医风管理档案。有效开展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工作,考评结果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工资、服务补助等直接挂钩。
4.探索实施基层首诊制度。探索实行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制度,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绿色通道。加强转诊患者的交接,及时传递患者病历与相关信息,为上级医疗机构恢复期患者入院进行康复治疗提供便利条件,为患者提供连续医疗服务 。
5.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探索实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一体化管理。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在人员准入、业务、药械、财务、绩效考核等方面实行一体化管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站按照《山西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探索实施一体化管理,提高村卫生室与社区卫生服务站规范化服务水平,确保辖区居民能够享受到均等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一)看病就医方便经济。规划并打造辖区居民15-30分钟内医疗服务圈,辖区居民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看病就医方便,就医环境清洁、舒适温馨。医务人员服务热情、举止文明;诊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流程优化,能对当地内、外、妇、儿、急诊排名前十种常见病、多发病开展及时规范诊疗。门急诊诊疗人次连续三年逐年提高;辖区居民就医负担有所减轻,参合农民能够即时结报。次均门诊、住院费用年均增长幅度不超过4%;辖区居民能够定期在家享受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主动服务、上门服务。
(二)医疗服务安全可靠。独立从事医疗活动人员均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常见病、多发病能够得到有效诊治;护理服务温馨及时得当;入院与出院诊断符合率≥85%,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90%。检查检验项目必需,阳性率高且可靠;配置和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临床用药安全、有效、价廉、合理;感染预防与防控措施健全,机构内感染机会较少;两年内未发生过在辖区内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能提供简、便、验、廉的中医药服务;康复和计划生育服务便捷有效。
(三)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可及。辖区居民了解自身的健康状况,健康意识较强,健康行为养成率较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合格;适龄儿童预防接种及时方便;辖区孕产妇、0-6岁以下儿童、老年人能够定期得到健康检查和指导;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的规范管理率和血压、血糖控制率达到或超过国家要求;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能够得到定期随访和及时转诊服务;辖区内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置。
(四)管理规范有序。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等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医务人员信息、药品及检查项目价格、新农合报销信息、院内规范管理制度等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显著位置公布;未出现过骗取、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行为;水、电、气、暖、被服、膳食等供应及时,未发生过影响辖区居民看病就医情况;医疗废物处理规范,不影响辖区居民的生产生活。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五)群众满意度高。辖区居民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意愿较高,门急诊人次以及住院人次稳中有升,辖区居民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获得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性、经济性、安全性、方便性、舒适性满意度在85%以上。
达到上述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若不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认定为“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机构代码证,按期通过医疗机构校验。
2.纳入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保)的定点医疗机构,未出现过骗取、套取新农合(医保)资金行为。
3.两年内未发生过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二级及以上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编制到位率达到80%。
5.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国家或省定标准。
6.无违反《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相关行为,未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和重大行风案件。
五、活动步骤
(一)总体活动安排
活动分年度实施,每年度分3个阶段。
1.宣传发动阶段(1-2月份)。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订实施细则,通过召开启动会等形式,安排部署年度创建活动的有关工作。
2.整改提高阶段(3-8月份)。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县级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好一满意”活动、对照“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开展自查,突出查找群众反映最强烈、不满意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3.总结验收阶段(9-11月份)。9月份,县级活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群众等组成的测评团队或者委托第三方对整改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评估验收,并将达到建设标准的机构逐级上报至市、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10月份,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报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前,对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按30%、30%和5%的比例随机抽查复核。11月份,省级对各市报送的“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照10%的比例进行抽查、复核和通报,并于11月底将“群众满意的乡镇卫生院”报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通报表彰。
(二)2014年度创建活动安排
1.安排部署(2014年10月底前):市、县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制定“建设群众满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创建活动实施细则,并逐级开展动员部署和广泛宣传。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辖区内各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建设水平,统筹下达市域内活动创建指标。
2.自查整改(2014年11月):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相应标准进行自查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市级分配的创建指标,并结合辖区内机构总体建设和整改情况,确定重点创建对象(重点创建对象要高于创建指标1-2所)。
3.测评验收(2014年12月-2015年2月):县级活动领导小组牵头组织测评验收,并按照得分排名,将符合标准的机构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
4.复核认定(2015年3-4月):3月份,市级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各地上报进行随机抽取复核。对复核符合标准的,该县上报相应机构认定为全部合格,予以上报;对复核不符合标准的,该机构及该县上报在其排名之后的机构一律认定为不合格,不得上报。4月份,省级按照10%的标准随机抽取,按此要求复核、认定并上报国家卫生计生委。
2014年度创建活动截止2015年4月底(2014年各市具体创建指标见附件2,以后逐年下达活动创建指标。此指标为最低下限,各地可结合实际相应提高创建指标)。2015年起,按照年度创建活动阶段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卫生计生委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展活动有关工作。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创建活动实施细则,开展对辖区内创建活动指导和督查,并对活动结果进行审核。县级政府应当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卫生计生、编制、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参与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活动的组织实施。各市、县要按照要求,精心部署,认真组织,确保活动在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开展并取得实效。
(二)建立活动推进机制。“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活动列入各市、县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各市县创建活动领导组要明确年度创建任务和时间节点,建立工作责任制,分工负责,责任到人抓落实。要定期听取活动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省卫生计生委将建立活动进展通报制度,定期交流各地创建活动工作进展和好的做法,并对创建结果进行排队、通报和公示,凡未完成当年创建任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责任人员,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对已评为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3年组织一次抽查复核,复核不达标的,取消其称号。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市、县要充分发挥电视、广播、网络和报纸等媒介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活动的意义、标准和内容,切实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辖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要深入挖掘各地“建设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好经验、好做法,做好与“群众满意的卫生计生机构”宣传报道活动的衔接,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积极营造活动的社会、行业内部主动参与的舆论氛围,推动活动的顺利开展。
(四)加强监督指导。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活动开展过程的监督指导,对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各地应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群众满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对于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要组织人员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