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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本市2014年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0-29

发文字号

沪卫计基层[2014]0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0-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本市2014年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基层[2014]013号

2014年10月29日

各区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根据《上海市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体制机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2013-2015)》(沪府发[2012]103号)精神和《关于开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基层[2014]1号)要求,现就做好本市2014年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通知如下:

  评价主体
  1、区县评价。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组织财政、医保等部门进行区县评价。
  2、机构评价。各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本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价的主体。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对区县组织的机构评价结果进行书面或现场抽查复核。

  评价周期
  评价数据为2013年10月至2014年9月(部分无法按此周期统计的数据详见附件4)。

  评价时间
  区县开展机构评价:2014年10月底前完成;
  市卫生计生委开展机构评价复核及区县评价:2014年11月。

  评价内容
  1、区县评价:21项区县指标;
  2、复核区县机构评价:38项机构指标。

  工作安排
  1、培训。2014年10月下旬召开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实施工作培训会,明确评价标准、时间节点、上报模板等事项。
  2、区县上报评价实施细则和评价报告。实施细则是区县根据《关于开展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卫计基层[2014]1号)要求并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的具体评价文件或方案。评价报告(文字和表格)是区县对综合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的专项总结报告(详见附件1、附件2和附件3)。区县实施细则和评价报告电子版请于11月7日前报至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中心(邮箱:shsqws@126.com),纸质版请盖好区县卫生计生委公章后寄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浦东新区世博村路300号4号楼810室)钟姮收;邮编:200125,电话:23117876。
  3、复核与评价。2014年11-12月市卫生计生委开展区县指标评价并抽查复核区县组织的机构指标评价结果。

  结果应用
  1、对区县指标评价结果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单项指标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2、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每年度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基层卫生工作”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3、综合评价结果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费预算拨付和可分配总量直接挂钩。

  附件1: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报告模板

  (由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撰写)

  区县社区卫生概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指标评价实施情况

  区县指标自评情况 本区县增加指标情况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机构指标评价结果拟应用情况

  对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综合评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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