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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0-14

发文字号

沪卫计家庭[2016]00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0-1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

正文内容
关于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的通知

沪卫计家庭[2016]009号

2016年10月14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1月1日起,提高本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标准,即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奖励扶助对象,奖励扶助标准从每人每年12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区政府负担。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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