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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1-30

发文字号

锡卫规财[2015]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无锡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30

颁发部门

市物价局、江苏省无锡市卫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无锡市卫生局、无锡市物价局、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锡卫规财[2015]8号

2015年1月30日

各市(县)区卫生(社事)局、物价局(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院管理中心:

  现将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苏卫财务[2014]1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新增和完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苏卫财务[2014]11号

  各省辖市卫生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物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宁省(部)属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新增和修订项目(2007)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193号)、《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苏价费[2007]412号)、《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苏价费[2005]214号)的规定,部分省(部)属医疗机构及部分市价格、卫生部门的请示及建议,经过专家论证、部门会商等程序,决定新增、完善部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3),价格和收费项目等级另行下发。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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