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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十四五”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4-01

发文字号

津卫政服〔2024〕97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4-04-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各区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医疗机构,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企事业单位医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和《关于发布“十四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现就做好我市“十四五”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医疗机构申请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规定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且符合《天津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2024年)》。

二、申报与受理

(一)申报时间:政务大厅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4月—5月和9月—10月。

(二)申报途径:申请单位登陆天津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tj.gov.cn),点击“部门—市卫生健康委”,选择“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进行在线申请。

(三)专家评审:专家评审采取分散评审、集中评审等方式进行。专家根据配置规划和配置标准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的技术条件、使用能力、专业技术人员资质和能力、配套设施、专科建设、临床服务需求等情况,依法、客观、严格、公正地予以审查评审。

(四)许可有效期限:申请单位应当在取得《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2年内完成配置相应大型医用设备。如特殊原因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可视实际情况延长配置时限。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区卫生健康委通知辖区内有申请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需求且符合配置条件的医疗机构进行申报。

(二)请申请单位按照《天津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2024年)》、《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见附件1、2)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三)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社会办医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备案制的通知》(津卫政服〔2021〕219号)执行。

具体申报咨询电话如下:

市卫生健康委驻市政务大厅窗口联系电话:022-24538875

天津网上办事大厅技术支持和咨询联系电话:022-12345

附件:1.天津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2024年)

          2.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表                   

2024年3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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