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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19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药政[2016]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1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药政[2016]1号

2016年1月19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

  为进一步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自查核查工作,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转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5]11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各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和《关于发布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现场核查要点的公告》(2015年第228号)等相关规定,切实做好自查工作,及时纠正发现问题。经调查证实数据造假的,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执业医师法》对医疗机构和相关医师进行严肃处理。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和办医主体要配合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做好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医疗机构在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的医疗安全隐患和不规范行为。

  请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将本通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市级医疗机构除外)。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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