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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5

发文字号

新人社函[2017]4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5

颁发部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

新人社函[2017]474号

2017年8月1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精神,按照药品目录调整工作的要求,为实现新旧药品目录平稳过渡,切实保障参保人员临床用药需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要求,将国家谈判成功的36种药品全部纳入自治区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限定支付范围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谈判不成功的8种药品,在现行自治区和兵团支付范围的注射用尤瑞克林、心脉隆注射液、血必净注射液、注射用益气复脉(冻干),从现行支付范围予以调出;不在现行自治区和兵团支付范围的注射用紫杉醇脂质体、波生坦片、西妥昔单抗注射液、注射用英夫利西单抗(限克罗恩病),不予纳入支付范围。各地可制定具体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三、在《2009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但不在《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的药品,从自治区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现行支付范围予以调出。

  四、属于现行自治区和兵团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未纳入和已新增到《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支付政策保持不变。

  五、自治区、兵团各统筹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协调,于2017年8月31日前更新完善信息系统药品数据库,抓紧时间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做好目录对接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2017年9月1日在全疆范围内执行。

  《2017年版国家药品目录》和36种谈判药品药品目录请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官方网站下载(网址:https//fbyabe6c3394261248a9b54e9de15d4e284ehuk906bkc6p6n6cvu.fizh.ncu.cwkeji.cn:8080/SYrlzyhshbzb/shehuibaozhang/zcwj/yiliao/)。执行中遇有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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