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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29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医政[2013]0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29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本市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办医政[2013]001号

2013年9月29日

各区县卫生局(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下发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3]204号),文件同时下发了《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断程序》、《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诊疗方案(2013年第1版)》、《中东呼吸综合征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2013年第1版)》。

  本市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应对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做好医疗救治相关准备工作。对中东呼吸综合征疑似或确诊病例,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原则上按照“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收治”原则,将患者转运至定点收治医院救治。

  根据病例分类诊治和管理原则,指定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作为成人病例的市级定点收治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作为儿童病例的市级定点收治医院。定点医院要做好救治准备工作,成立由相关学科专家所组成的诊疗专家组,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切实做好医务人员、设备和药品、防护用品等医疗物资的准备工作。

  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切实做好门(急)诊患者的预检分诊工作,规范门(急)诊接诊流程,加强感染性疾病科和发热门诊的管理,增强医务人员对不明原因肺炎的初筛、隔离、转诊等意识,及时分流患者,提高感染性疾病诊疗能力和水平。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强化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落实医院感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技术操作规范。

  市、区县急救中心(站)分别负责中心城区和各郊区县中东呼吸综合征病例的转运工作,做好人员、车辆、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物品等准备,做到专车转运,及时、科学、规范洗消,车上工作人员按规定防护,做好病例转运交接记录,有关情况及时报卫生行政部门。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可能发生的中东呼吸综合征疫情医疗救治准备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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