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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07-13

发文字号

晋卫明电[2009]5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7-13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晋卫明电[2009]56号

2009年7月13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厅管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125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甲型H1N1流感疫情发展情况,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甲型H1N1流感病例的转运工作,我部组织专家对《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形成《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2009年修订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部于2009年5月7日印发的《甲型H1N1流感病例转运工作方案》(卫发明电[2009]69号)同时废止。

  联系人:卫生部医政司 孟莉

  卫生部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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