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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6-25

发文字号

嘉人社[2015]9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嘉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1-01

颁发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贯彻执行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嘉人社[2015]96号

2015年6月25日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人力社保局、嘉兴港区人力社保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11号)和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格列卫等15种药品(以下简称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纳入我市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名称及其规格、医保零售价格、医保支付限量(额)等,按照《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管理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医保零售价格、医保支付限量(额)以上部分及药商赠药发生的费用,大病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二、参保人员在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使用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后累计个人自负医疗费用包括大病保险特殊药品自负额与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负额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按各统筹地大病保险支付比例补偿。

  三、大病保险特殊药品实行备案管理。对符合大病保险特殊药品适应证的,由经治医生(原则上限定为Ⅱ级及Ⅱ级以上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科室)提出申请,医院审核同意后,报当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备案表见附件)。参保人员在选定医疗机构或凭外配处方到定点药店调配上述药品的,按规定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或协议内容如有调整的,另行通知。

  附件:嘉兴市大病保险特殊药品使用备案表(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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