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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主要副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08-06

发文字号

津价检[2007]17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08-06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7]176号

2007年8月6日

各区、县物价局:

  一段时间以来,市场猪肉、鸡蛋、蔬菜价格出现一定程度上涨,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但值得注意的是,近一个时期,个别行业协会组织企业协调价格,有的企业相互串通、合谋涨价,个别经营者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还有的制造涨价谣言,严重扰乱了正常的价格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心安定。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开展主要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特急 发改价检[2007]1876号)部署,现将我市加强食品价格及相关收费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食品价格专项检查
  要立即组织食品价格的专项检查。检查的重点是粮食(大米、面粉)、食用植物油、猪肉、牛羊肉、家禽、鸡蛋、蔬菜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大饼、烧饼、果子、馒头、切面、餐饮等制品的经营者(包括食品制造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下同)相互串通、合谋涨价的行为;诱骗误导、价格欺诈的行为;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的行为。检查的重点还包括涉及上述产品的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上述专项检查到8月底结束,各地要在9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报送市物价局(检查分局)。

  二、查处不正当价格行为
  要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重点查处以下行为:
  (一)经营者之间串通或者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以协议、决议、会议纪要、协调、口头约定等方式合谋涨价;
  (二)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商品,造成不明真相群众排队抢购,并导致商品价格出观大幅度上涨;
  (三)经营者通过抬高等级、短缺数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价格。

  三、整顿各种收费
  要集中清理针对重要农产品生产、运输、屠宰、销售过程中的各种收费,规范政府机关、市场监管机构、检验检疫机构的收费行为,监督有关收费站(点)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收费减免政策,取缔非法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的负担。

  四、加强日常价格监督
  要加强经营者价格诚信意识教育,倡导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引导经营者依法运用自主定价权,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主确定价格。要继续推进明码标价、价格收费公示制度和明码实价试点,提高明码标价和价格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和准确率。要通过综合运用提醒、告诫等方式,倡导和鼓励企业开展价格自律和承诺活动,达到规范在先,预防为主的预期目的。
  要加强市场巡查,按照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市场巡查建立工作责任制的通知》(津价检[2004]104号)要求,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及时了解市场信息,跟踪价格动态,妥善处理市场出现的倾向性、苗头性价格问题,坚决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
  要加强舆论宣传,弘扬守法经营,曝光典型案例,扩大价格监督检查社会影响,强化价格行政执法威慑力,营造政府监管市场价格的良好氛围。
  要确保“12358”价格举报电话畅通,及时受理群众举报,严肃查处举报案件,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遇有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和市场供求及价格出现较大波动时要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做到早发现、能介入、善引导、会处理。

  五、关于此次检查的分工
  关于食品及其相关制品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采取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区、县物价局辖区实施的方法进行;关于涉及粮、油、肉、禽、蛋、菜及其制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检查,采取市物价局统一部署,统一组织,市与区县分级实施的方法进行。

  联系电话:23288609   传真电话:23288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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