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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7年第47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发布日期

2017-03-2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29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总局2017年第47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17年3月29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7年第47号),涉及我省1家生产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福建百联实业有限公司第一食品厂生产的奶油葵花籽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
  不合格产品:奶油葵花籽
  不合格项目:霉菌计数
  生产日期/批号:2016年8月8日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违法事实认定情况:当事人生产不合格“奶油葵花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榕仓市场监管盖罚字[2017]3号。
  3、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企业限期改正,处没收违法所得3279.5元整、处罚款人民币90000元整。
  4、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福州市仓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结合车间、设备卫生状况和产品工艺,企业分析这批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由于原料中混入个别霉变颗粒造成不合格问题。

  根据上述情况,企业已制定并落实了整改措施:要求采购部门做好葵花籽原料采购质量把控,品管部门做好入库原料以及成品出厂之前的检验工作,确保合格的原料才能投入生产,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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