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6]185号
2016年11月14日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东南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现将《常熟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熟市贯彻落实《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工作意见
《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16年3月30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为深入贯彻实施
《条例》,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将
《条例》贯彻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相结合,加大
《条例》宣传、贯彻和执行力度,坚持标本兼治、统筹协调、疏堵结合,逐步规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督促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高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管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通过政务微博、微信公众号以及政务网站等多种渠道对
《条例》内容进行解读,帮助群众充分了解
《条例》内容。同时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开展现场咨询、开辟宣传专栏等方式,将
《条例》宣传与各类食品安全宣传活动有效结合,引导公众依法、积极、理性、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为
《条例》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加强教育培训。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业人员的培训指导,引导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按照
《条例》要求登记或备案,明确其生产经营要求和法律责任,增强其法制意识、诚信意识和守则意识,提高其从业素养。加强监管部门人员培训,围绕食品小作坊登记、卫生规范、进货查验、凭证记录保存、食品包装标识、食品添加剂管理等关键环节,以及食品摊贩信息公示等内容,加强业务培训,确保每一名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熟练运用
《条例》实施监管。
(三)完善配套制度。根据《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申领程序暂行规定》,我市结合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了本市允许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见附件),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加强监管。各地政府要按照要求,因地制宜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确定食品摊贩经营时段,并划定幼儿园、中小学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市场监管部门要指导各地做好食品摊贩备案管理工作。
(四)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落实专职人员负责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队伍,明确工作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围绕食品小作坊登记、食品摊贩信息备案等环节,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通报、联合执法、隐患排查、宣传教育等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相互支持、紧密协作、协同监管的工作格局。
(五)加强调查摸底。各地要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充分掌握基本情况,切实做到对监管对象“底数清、情况明”。结合实际出台“以奖代补”政策,激励具有地方特色和代表性的食品小作坊提档升级,创建一批食品小作坊“样板点”,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对于因房屋无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各地要根据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建设、改造适合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集中场所,完善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鼓励和支持食品小作坊进入集中区域生产经营。要逐步建立监管档案,认真记录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基本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为确定监管的重点、方式、频次和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奠定基础。
(六)严格规范执法。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制定本地区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强化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的食品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督抽样检验与快速抽查检测,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查处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制售假冒伪劣食品、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公布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及对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违法行为查处等方面的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将其作为当前食品监管的重点工作摆在突出位置,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充分发挥积极性、主动性,结合监管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细化工作举措,逐项倒排工作时间表,明确时间节点和具体责任人,确保
《条例》实施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强沟通协调,强化协同监管。各地、各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政策,加大人力、财力、物力支持,安排专项监管资金,为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保障和制度保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协同配合,调动各方力量,大力推进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共享、举报奖励保护和舆论监督工作,着力构建政府监管、企业自律、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格局。
(三)加强督促检查,及时总结反馈。各地要适时对本辖区贯彻实施
《条例》情况开展自查评估,做到有方案、有落实、有检查,并将自查情况及时报市食安办。市食安办要对各地贯彻实施
《条例》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
《条例》的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附件:常熟市食品小作坊允许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序号 | 食品类别名称 | 食品品种 | 允许食品小作坊加工食品的名称 | 备注 |
1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大米(大米、糙米) | 限代农加工 |
挂面 | 普通挂面、手工面 | |
其他粮食加工品 | 谷物碾磨加工品[汤圆粉(糯米粉)、大米粉]、面筋 | |
2 |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 食用植物油 | 菜籽油 | 限代农加工 |
3 | 调味品 | 酱类 | 酿造酱[稀甜面酱、甜面酱] | |
4 | 肉制品 | 热加工熟肉制品 | 酱卤肉制品(酱卤肉类) | |
腌腊肉制品 | 腊肉制品 | |
5 | 酒类 | 其他酒 | 米酒 | |
6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淀粉及淀粉制品 | 豆类淀粉(绿豆)、淀粉制品(粉条、粉皮) | |
7 | 糕点 | 热加工糕点 | 烘烤类糕点、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 | |
8 | 豆制品 | 豆制品 | 非发酵性豆制品(豆腐、豆腐干、豆腐皮、其他) | |
说明:
1.对每类品种明细后的具体生产品种有特殊要求的,在备注栏进行了说明;
2.各食品小作坊不允许生产加工除《目录》规定以外的各类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