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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门诊输液椅等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3-03-01

发文字号

津卫财函[2013]6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01

颁发部门

天津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门诊输液椅等项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津卫财函[2013]66号

2013年3月1日

和平区卫生局、武清区卫生局:

  你局《关于收取门诊输液椅费用的请示》(津和卫[2012]58号),《关于武清区人民医院新建外科住院楼床位费等收费标准的请示》(津武卫财[2012]71号)收悉,根据市物价局2013年2月1日《关于部分医疗机构门诊输液椅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津价综[2013]6号)文件精神,现对和平妇产科医院等9家医疗机构的部分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门诊输液椅收费
  对和平妇产科医院、和平区中医医院、体育馆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市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小白楼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南营门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兴街社区服务中心、劝业场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8家医疗机构门诊输液椅收费予以核定,收费标准2元/人次。

  二、手术室层流净化费
  武清区人民医院手术室层流净化费按相应等级手术标准(不含手术材料费)的10%收取。

  上述收费标准自2013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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