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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3年9月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3-10-2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10-28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发布2013年9月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公告

2013年10月28日

  2013年9月,我局对本市27个电视频道、10个电台频道和40种报纸类平面媒体发布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进行了监测,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判定,属于严重违法广告的共计161条,涉及产品65个,均发布在平面媒体。现将监测结果公告如下。

  发布严重违法药品广告的有43个品种、77条次,其中有23个品种是处方药在大众媒介发布广告,有42个品种的广告是未经批准或严重篡改批准的内容,广告中含有夸大产品适应症(功能主治)或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内容。发布严重违法医疗器械广告的有15个品种、60条次,其中有6个品种的广告是未经批准或严重篡改批准的内容,广告中含有扩大产品疗效、绝对化用语和不实的承诺或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保证。发布严重保健食品广告的有7个品种、24条次,均是篡改批准的内容。违法宣传情节严重、刊播次数高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主要有:

  一、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皇威痛风舒”、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90377”的药品,为处方药,通用名称“痛风舒片”,批准的功能主治“清热,利湿,解毒。用于湿热瘀阻所致的痛风病”。广告中宣称“具有调节人体内嘌呤代谢,分解尿酸盐结晶,强化肾脏排泄力的功效”,以及“在止痛效果上比普通药物强30倍,在降酸、溶石上比普通药物高20倍。尿酸高,少则15天,多则2疗程,尿酸得以趋于正常”等。该广告违法了处方药不得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的规定,广告中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并利用消费者及专家的名义为产品功效作证明。

  二、广告中标示名称为“百灵奇草神贴”的医疗器械,产品名称为“聚能离子筋骨痛消贴”,批准文号为“豫商食药监械(准)字2009第1260036号”。广告中宣称“能从根本上治疗病症,药效出奇的好,患者用后大都能立竿见影,疼痛当晚就能缓解,一周炎症消失,一疗程不肿不疼”。该广告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描述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使用绝对化语言、夸大产品疗效,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三、广告中标示名称为“青海虫草王”的保健食品,产品名称为“富元牌虫草王胶囊”,批准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该广告篡改审批内容,宣称“具有补虚损、益精气、保肺益肾、止血化痰、滋补强壮”作用,通过对保健功能概念的扩展解析,直接或间接扩大保健食品功能,明示或暗示该产品是步入中老年朋友的必需品。

  四、广告中标示名称为“济生橘核丸”、“下消丸”的药品,标示名称为“脉立平清凉膜膏”、“仙草骨痛贴/仙草活骨膏”、“艾灸仪”、“肠博士排便清肠器/水莲花排便清肠器”、“千年活骨膏1-3号贴”的医疗器械,标示名称为“藏达冬虫夏草”的保健食品,因虚假宣传在我局8月份发布的违法广告公告中向社会公告,其违法广告在9月份的中国电视报、中国老年报、健康文摘报、参考消息、北京晨报、京华时报、北京青年报、北京广播电视报中再次出现。

  我局已将监测到的严重违法广告情况通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查处理。在此,我局提醒消费者注意甄别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真伪,必要时到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查询广告信息,通过合法渠道购买产品,谨防上当受骗。

  特此公告。

  附件:2013年9月份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公告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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