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卫中综合发[2016]7号
2016年11月15日
各市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委属(管)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中医药科学实验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科研实验室管理办法(修订)》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09]89号)有关要求,制定《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提高中医药科学实验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以下简称“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评审、登记和管理。
第三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是中医药科学实验的场所,为中医药研究提供科学、规范的专项实验技术服务。
第四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应当建立符合专项实验技术要求的技术梯队、实验环境,以及实验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制度。
第五条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报范围与条件
第六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申报范围为三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市级及以上的医疗、教学、科研单位。
第七条 申报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为:
1.组织机构与环境
(1)实验室负责人具备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同类实验室工作经历,实验室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有关标准操作规程,年龄在60岁以下。
(2)实验室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能满足不同实验室对环境条件要求,如恒温、恒湿及相应净化设施。
2.专业技术水平与仪器设备
(1)建立了稳定、规范、有特色的实验技术,具有一定的先进水平(技术平台),初步确立了实验室技术研究方向,主要关键性技术工作在本室完成。
(2)目前承担以本实验室主要技术为基础的省(部)级及以上项目课题,近3年来有完成的厅局级课题或有显著经济效益的自选课题。
(3)近3年来以本实验室主要技术为基础的科研项目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成果,每年有在国内专业核心期刊上发表以本实验室主要技术为基础的学术论文。
(4)与国内相关实验室建立技术合作与交流,参加全国性学术会议并作大会发言交流,国内曾引用本室研究成果或论文。
(5)在本科生或研究生论文的技术工作中,发挥了重要指导作用。
(6)本室核心骨干技术所需仪器设备可保障稳定技术研究方向工作的顺利开展,体现技术水平的关键仪器应具有先进性。
3.管理水平
(1)单位对实验室有建设规划或工作计划,实验室有近期和远期计划。
(2)制定并有效实施机构设置及各级人员职责、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科研项目管理以及标准操作规程(SOP)制订和管理等制度。
(3)建立并严格遵照执行主要技术方法及主要实验项目单元等标准操作规程(SOP)。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程序
第八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评估面向全省,定期组织申报,由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对申报的实验室进行相应评估。
第九条 实验室的评审采取自愿申请的方式,各申报单位应填写申报书,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中医药管理局。
第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根据所申报实验室的技术特点组织专家组。评估工作由专家组负责,采取审阅资料、听取汇报、现场考核与汇总讨论的评审步骤,并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专家委员会对实验室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听取意见,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者,正式公布名单,并颁发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者,可向相关专家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对于公示实验室有异议者需以文字署名方式提出异议内容。专家委员会针对复审要求、理由或异议内容进行材料复评,必要时进行实地考核,提出最终评估意见。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各市卫生(中医)行政部门要将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所在单位要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等方面保障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省卫生计生委、省中医药管理局组织专家对已公布的实验室,在有效期内进行检查。对不合格者提出限期整改意见或进行通报。
第十六条 实验室公布有效期为五年,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立滚动管理机制。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挂牌后,在下一建设周期中如学科研究水平明显下降,不能达到建设要求者,将撤销其“山东省中医药重点科研实验室”称号。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在申请过程中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经费由地方财政、各承担单位筹集和投入。鼓励引进社会资金加强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做出显著成绩的省中医药重点实验室和在推动中医药学科发展、提高中医药科研水平、丰富中医药诊疗手段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所在单位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