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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执行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24

发文字号

皖医保秘〔2023〕40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5-24

颁发部门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市医疗保障局,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协议期满后接续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21〕44号)等文件精神,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协同开展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为确保中选结果平稳落地,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含驻皖军队医疗机构)以及自愿参与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长三角(沪浙皖)联盟采购工作组公布的安徽地区中选及备选供应药品清单。

二、采购周期及采购协议

(一)采购周期。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中选结果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头孢氨苄待省级接续采购周期结束后,2023年9月1日起执行联盟集采中选结果。

(二)采购协议。采购协议采用网上签订形式,登录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http://www.ahyycg.cn/)进行操作,具体操作路径由省医药集中采购中心另行通知。

三、配套措施

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质量监管、供应保障、医保配套等政策措施,参照安徽省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皖医保发〔2021〕6号)等文件执行。

四、其他事项

根据《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CSJ-YD2022-2)》规定,此次集采引入备供机制。备供药品按其备供价格挂网,并按供应清单中规格供应。如主供企业不能及时响应订单,医疗机构可采购备供药品,保障临床需要。当主供企业无法满足我省市场需求或被取消中选资格时,备供企业可按照有关程序获得主供企业身份。

特此通知。

 

附件:1.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安徽地区中选供应药品清单

      2.长三角(沪浙皖)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CSJ-YD2022-2)安徽地区备选供应药品清单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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