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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头孢克肟咀嚼片等14种药品部分补充剂型规格零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1-30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5]39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2-10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市卫生局、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群众医药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经研究,决定降低我市2006年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流通差价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公开评标、网上竞价、邀请议价等不同形式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均应按照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及规定差率计算零售价格。
  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及流通差价率为:
  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格 × (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招标人可低于规定的差价率核定中标药品零售价格。
  2006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流通差价率按下表执行:
  中 标 价 格流 通 差 价 率
  10元及以下30%
  10.01-20元27%
  20.01-50元23%
  50.01-80元20%
  80.01元及以上15%
  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计价单位,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包装为计价单位。
  医疗机构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式计算后,销售价格的尾零取舍,10元及以下的保留到分;1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四、2006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自行核定,新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自2006年1月15日起执行。
  五、其他相关规定仍按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津价医药[2004]489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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