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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14

发文字号

赣财教[2005]1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14

颁发部门

江西省财政厅、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正文内容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赣财教[2005]110号

2005年10月14日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省直管试点县财政局:

  为规范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简称“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安全运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和《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是中央和省级财政设立的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实行“国库统管、分帐核算、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四条 建立奖励专项资金“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发放必须接受财政、人口计生、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五条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核实奖励扶助对象人数,编制资金需求计划,管理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对相关数据信息进行综合分析,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和资金管理情况。
  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并加强监督管理,实现封闭运行。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地方财政通过财政年报向上级财政部门反映专项资金到位、发放和结存情况。
  农村信用社负责制定资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按照代理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储蓄账户,将奖励扶助资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资金发放情况反馈到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
  社会监督由监察或审计部门牵头,实行社会公示制度,鼓励广大群众参与对制度运行的全过程监督。

  第二章 奖励扶助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四)年满60周岁。
  奖励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发放。
  省级人口计生委依据上述基本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结合本地相关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的具体政策,并负责解释。

  第七条 奖励扶助标准:符合条件的奖励扶助对象,按人年均6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奖励扶助制度在当地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

  第三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来源、拨付和发放

  第八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安排。

  第九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按基本标准,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别负担50%。

  第十条 奖励扶助资金发放机构。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同签订协议,委托“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基层机构代理发放。
  农村信用社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储蓄账户,并对奖励扶助金的发放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设立专账,分别核算中央财政拨付和省级财政安排的奖励扶助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于每年7月31日前及时足额拨付到县级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到位后,人口计生部门应及时将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提供给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应在8月31日前将专项资金一次性划拨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并将建立个人账户和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财政和人口计生部门逐级上报上级业务机关。奖励扶助资金的拨付程序: 各县(市、区)计生委将核实无误的享受奖励扶助的人员名单及资金发放数额通知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县联社在奖励扶助资金到账的次日,向同级财政局发出资金到帐通知,同时将奖励扶助资金清算到对应乡镇的农村信用社专户,对应乡镇的农村信用社要为奖励扶助对象开设个人活期储蓄账户,并根据“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集中连号设置账户号码,实行奖励扶助对象信息集中管理。对应乡镇的农村信用社在5个工作日内将款项分别存入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存款账户,并通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

  第十四条 各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15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 市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1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反馈上年度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9月2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年度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和资金需求计划,并同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

  第十五条 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发放情况等相关信息资料报送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并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输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系统”。

  第十六条 发放给奖励扶助对象的奖励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每年发放一次。各县(市、区)、乡(镇)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网点人员在兑付奖励扶助资金时,必须凭奖励扶助对象的身份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和存折为奖励扶助对象发放奖扶金。如对奖励扶助对象所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册)和奖励扶助光荣证产生疑义时,可向持证对象所在地计生部门查询。县(市、区)计生部门负责对奖励扶助对象身份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将结果在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属营业网点。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在奖励扶助资金发放后的10日内将发放情况书面告知同级财政和计生部门,联合上报市财政局、市计生委、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并由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统一审核、汇总(附奖励扶助资金发放人员名单、发放金额、发放余额)上报省财政厅和省计生委、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第十七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形成的结余必须存放在各级财政专户内,并区分中央和省级部分,用于抵扣下一年度相应奖励扶助金的额度。

  第四章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和人口计生部门建立奖励扶助资金的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对各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加强对代理发放机构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对资金运行情况的监督,各级农村信用社要主动配合,对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从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擅自改变奖励扶助范围和奖励扶助标准的;
  (二)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的;
  (三)玩忽职守,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出具不实证明的。

  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冒领奖励扶助金的,由人口计生部门和财政部门追回已经领取的奖励扶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代发机构过失造成的资金被骗取或冒领的由具体代发机构负责追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专项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奖励扶助专项资金支付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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