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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中期评估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1-05

发文字号

苏中医政[2009]6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1-05

颁发部门

江苏省中医药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中医药局关于开展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中期评估的通知

苏中医政[2009]62号

2009年11月5日

各有关市卫生局,厅直中医医疗机构:

  为全面总结我省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两年以来的工作,评价建设水平和实施效果,进一步推进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工作,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中期评估的通知》(国中医药办发[2009]36号)的要求,我局将对全省范围内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进行中期评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全省范围内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

  二、评估重点内容
  (一)参与重点专科协作组工作情况;
  (二)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目标与要求》(国中医药发[2007]50号)情况。
  具体内容见附件1。

  三、评估工作安排
  (一)省中医药局负责统一组织全省范围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的中期评估工作,拟聘请专家组采用集中评估的形式进行。
  (二)各有关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内的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开展评估工作,对评估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厅直单位的重点专科(专病)评估材料由本单位相关部门初审后,直接报送省中医药局。
  (三)各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评估重点内容认真准备相关材料,填写《“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项目中期评估表》(附件2),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中期评估表(一式三份)及相关材料报送省中医药局医政科教处,中期评估表需附电子版。
  (四)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于评估不达标的建设单位,给予一定整改时间,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资格。
  四、其他
  (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对本次中期评估进行抽查,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准备,确保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严禁弄虚作假,保证中期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中期评估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医政科教处联系。
  (三)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联系人:戴运良、虞凯

  联系电话:025-83620506

  传真:025-83620525

  电子信箱:daiyl@jswst.gov.cn

  地址:南京市中央路42号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项目建设中期评估的重点内容
  “十一五”重点专科(专病)中期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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