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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职业卫生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8-22

发文字号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4]8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贵州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8-22

颁发部门

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贵州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全省金属冶炼加工企业职业卫生检查工作的通知

黔安监职安健函[2014]85号

2014年8月22日

各市(州)、贵安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吸取江苏昆山“8.2”爆炸事故暴露出的问题,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开展全省金属冶炼加工生产企业职业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内容
  本次专项检查主要针对全省金属冶炼加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情况。
  (一)各市(州)、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开展金属冶炼加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情况。
  (二)金属冶炼加工生产企业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以及新改扩建生产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执行情况。
  (三)金属冶炼加工生产企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工作开展情况。1、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齐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2、企业是否按规定对职工开展职业卫生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是否存在违法使用劳务用工、非法承包、转包的情况。3、企业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工作,特别是对有限作业空间职业病危害监测与治理工作,并将监测结果进行公告。4、是否按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每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三年一次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5、企业是否建立防护用品采购、发放、管理制度,作业人员要佩戴符合国家标准和贵州省《金属冶炼行业自吸过滤式防尘口罩》(DB52/T743-2012)的个体防毒、防尘防护用品,并正确佩戴和使用。6、企业作业场所尤其是金属冶炼加料、冶炼、出炉、精整、加工是否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抽尘、防毒设备是否进行正常的生产运行,并符合国家职业卫生相关标准和要求。

  二、省检查组组成
  组 长:省安全监管局副巡视员田德明
  副组长:省安全监管局职安处处长徐文渊
  成 员:省安全监管局职安处副调研员郭安华
  省安全监管局职安处李少军
  省安全执法总队崔磊
  联络员:李少军,电话:18008518776。

  三、检查方式
  检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的方式进行。各金属冶炼加工生产企业进行自查,各市(州)、县(市)安全监管部门对辖区金属冶炼加工生产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情况进行全面彻底检查,省检查组进行重点抽查。

  四、检查时间
  2014年9月 1日至10月30日(省检查组抽查时间另行通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检查工作,要坚持“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务必全面、深入、细致,力求实效,严防流于形式和走过场。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具体检查方案,深入现场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中,对不符合职业卫生条件的和存在职业病危害隐患的,必须责令企业立即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责令停产整顿,并给予经济处罚,做到隐患不排除,决不放过,切实抓好跟踪落实工作。对淘汰的落后产能,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省检查组在各地开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抽查部分企业。

  请各地于10月30日前将执法检查开展情况上报省安全监管局。

  (联系人:李少军,电话:0851-68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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