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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6-22

发文字号

津质技监局认[2011]36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2

颁发部门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津质技监局认[2011]365号

2011年6月22日

各有关检验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要求,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关于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资质认定紧急扩项和信息发布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11]92号,以下简称《通知》),就有关实验室涉及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的检测项目资质认定扩项事宜做了规定。现将《通知》转发你们,请各有关检验机构按《通知》要求做好“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资质认定扩项的申请和信息上报工作。

  一、具备卫生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名单”(第1-6批)中相关检测能力、尚未获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应当向市质监局申请资质认定扩项。市质监局将依程序办理检测资质认定扩项事宜。

  二、为应对突发性事件,需新增检测项目的实验室,可实施临时资质认定措施。市质监局将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预先验证新增检测项目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通过验证的,3个月内实验室可临时按新增项目开展测试、分析、鉴定和诊断工作,并同时按要求申请和获得资质认定。

  三、对于已取得资质认定、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请填写《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检验机构信息报表》,于6月30日前将纸质表格(加盖公章)和电子表格上报市质监局认证认可处。

  四、对于取得资质认定,可开展“食品中非法添加物和易滥用食品添加剂”检测的检验机构信息,市质监局将予以公布,并将有关检验机构信息按要求及时报送国家认监委。

  联系人:沈 宇
  联系电话:27182047 27182094(传真)
  电子邮箱:tjjj_renping@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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