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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0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0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

2005年5月10日

各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5]143号)的要求,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检查,发现和纠正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存在的突出问题,使医疗器械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得到规范,以保证人民群众使用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

  二、重点检查的产品和范围
  (一)省内生产企业重点检查: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块)、中频治疗仪、低频电脉冲治疗仪;
  (二)对进口医疗器械总代理商和经营企业重点检查:天然胶乳橡胶避孕套、血糖仪及血糖试纸、软性角膜接触镜(隐形眼镜)、助听器、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块)、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中频治疗仪、低频电子脉冲治疗仪。
  (三)对医疗单位重点检查:血糖仪及血糖试纸、医用脱脂棉、医用纱布(块)、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
  (四)2004年8月1日后生产的上述产品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和相应标准的规定。

  三、检查依据
  专项检查的依据是《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国家局令第10号)。具体检查时请结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通用部分(见附件1)和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检查标准专业部分(见附件2)所列内容进行检查。

  四、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使用中文;
  (二)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规定的相一致;
  (三)说明书标明的适用范围是否与医疗器械注册证(认可表、登记表)中确定的适用范围相一致;
  (四)产品商品名称的标注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医疗器械有商品名称的,可以在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中同时标注商品名称,但是应当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中标注的商品名称一致。同时标注产品名称与商品名称时,应当分行,不得连写,并且医疗器械商品名称的文字不得大于产品名称文字的两倍。医疗器械商品名称中不得使用夸大、断言产品功效的绝对化用语,不得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注册产品标准的规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市局要充分重视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安排,落实责任制,确保专项检查取得实效。
  (二)参加专项检查工作的执法人员要认真学习,熟悉掌握《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特别是《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熟悉掌握检查产品涉及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检查内容开展工作。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处理:
  1.在生产企业发现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有违反规定的,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处理。
  2.在经营、使用单位发现产品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有违反规定的,应责成其及时与产品的生产企业联系,限期予以纠正;同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法规的宣传和教育,督促经营、使用单位健全制度,把好进货验收关。
  3.在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检查中发现无许可证、注册证等违规行为的,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4.检查过程中,对违反规定的省外企业生产的产品,各市局及时函告(移送)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抄报省局医疗器械处。
  (四)本次专项检查工作自5月份开始,9月底结束,每月25日前将当月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并加填表说明上报省局医疗器械处。10月15日前各市局将书面总结和专项检查统计表(汇总全部检查情况)报省局医疗器械处。书面总结的材料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发现的问题,解决的措施和建议等。专项检查期间省局将派员进行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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