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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12

发文字号

食药监办[2013]1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12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食药监办[2013]11号

2013年3月12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

  为进一步推动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的深入普及,提高全社会的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意识,增强广大消费者对保健食品、化妆品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的辨别能力,倡导科学健康生活理念,营造良好、理性的消费环境。现就开展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活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监管单位要重视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知识的宣传,特别在“3·15”和传统节假日消费高峰时期,应加大宣传力度。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通过制作宣传展板,设立咨询台,悬挂宣传横幅,向机关、乡村、学校、社区、企业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积极开展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咨询活动,努力构建保健食品、化妆品安全宣传教育长效工作机制。

  二、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活动要坚持实用的原则,突出主题、贴近生活,做到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确保宣传教育效果。要及时留存活动记录、影像资料,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对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要及时上报市局保化处。市局保化处将把保健食品、化妆品宣传教育工作纳入2013年度工作任务目标考核项目,并在平时开展督导检查。

  三、市局保化处统一编印了《保健食品消费警示》和《化妆品消费警示》2种宣传单(见附件1、2),并汇集了保健食品违法宣传照片(电子版),供各监管单位宣传展示使用。宣传材料请于3月14日上午到市局保化处领取。

  联系人:付永杰、王楠,联系电话(传真):23370109
  邮箱:spjc2009@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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