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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集2014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函

发布日期

2014-01-20

发文字号

浙卫便函[2014]2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1-20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集2014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函

浙卫便函[2014]23号

2014年1月20日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义乌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做好我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工作,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及《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我委从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集2014年度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项要求
  立项建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细则》规定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
  (二)《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食品发[2013]18号)中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范围。
  (三)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
  (四)符合我省食品产业发展实际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

  二、重点领域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重点征集领域包括:
  (一)食品及原料安全标准;
  (二)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三)与食品安全标准相配套的检验方法与规程。

  三、立项建议内容要求
  (一)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立项建议。鼓励科研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或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联合提出立项建议。
  (二)推荐承担标准起草的工作单位应能支持标准起草人工作,保障项目执行所需人员、经费、科研等方面条件,确保其按时完成标准起草工作。
  (三)拟担任标准起草工作的负责人,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律法规,具有副高级以上(含副高级)或相当专业技术资格,具有标准制修订工作经验,学风严谨,责任心强。
  (四)申请立项的建议不得与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项目重复。

  四、报送程序与时限
  提出立项建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填写立项建议书,于3月15日前报送纸质件(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材料。我委委托省疾控中心进行资料收集,并对符合条件的立项建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联 系 人:省疾控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王绩凯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滨盛路3399号
  电 话:0571-87115243,87115216(传真)
  邮 编:310051
  电子邮箱:mishuchu_zj@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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