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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关于认定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2-09

发文字号

国药监科外函〔2021〕17号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海南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新疆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快推进国家药监局重点实验室建设,满足我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创新发展和监管科学战略需求,国家药监局组织完成了第二批重点实验室的评审工作,现认定并发布《国家药监局第二批重点实验室名单》。请各重点实验室主管部门和各依托单位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国药监科外〔2019〕56号)及相关文件要求,认真做好组织运行和管理保障工作,不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更好地保护和促进公众健康。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药监局第二批重点实验室名单

                                                                                                           国家药监局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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