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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29

发文字号

湘价医[2014]8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29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湖南省物价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正文内容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医[2014]82号

2014年5月29日

各市州、县市区物价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转发给你们(详见附件1),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相关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照发改价格[2014]503号通知要求,现将在省卫生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2)。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发布本级注册登记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根据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印发〈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服[2013]117号),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和非营利性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不需再到价格部门办理《湖南省服务价格登记证》和价格备案手续。

  三、各市州、县市区价格、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5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要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运用价格杠杆鼓励社会办医,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促进医疗卫生领域有序竞争和健康发展,现就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梳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年6月底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依据公立医疗机构开业、更名、停业等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各地要督促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的相关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

  二、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行为。各地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督,研究制定价格行为规范,督促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

  三、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据自身特点,提供特色服务,满足群众多元化、个性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积极探索实行有利于控制费用、公开透明、方便操作的医疗服务收费方式。

  四、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谈判机制。凡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支付政策。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医保付费方式改革的要求,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谈判确定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各省(区、市)价格、卫生计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和价格监测,既要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又要控制总体医疗费用水平,保障群众权益。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卫生计生委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4年3月25日

  附件二:湖南省卫生厅和湖南省中医药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单

  一、综合医院(35家):
  1、湘雅医院
  2、湘雅二医院
  3、湘雅三医院
  4、湖南省人民医院
  5、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6、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7、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
  8、湖南师范大学附属湘东医院
  9、长沙市中心医院
  10、长沙市第一医院
  11、长沙市第三医院
  12、长沙市第四医院
  13、岳阳市一人民医院
  14、岳阳市二人民医院
  15、湘潭市中心医院
  16、湘潭市第一人民医院
  17、株洲市中心医院
  18、株洲市二医院
  19、株洲市三三一医院
  20、衡阳市中心医院
  21、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22、郴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23、湘南学院附属医院
  24、常德市第一人民医院
  25、益阳市中心医院
  26、娄底市中心医院
  27、邵阳市中心医院
  28、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
  29、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医院
  30、张家界市人民医院
  31、怀化市第一人民医院
  32、怀化市第三人民医院
  33、永州市中心医院
  34、永州职业技术学院附属医院
  35、南华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二、专科医院(16家):
  1、湖南省肿瘤医院
  2、湖南省儿童医院
  3、湖南省妇幼保健院
  4、湖南省脑科医院
  5、湖南省马王堆疗养院
  6、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所附属湘岳医院。
  7、长沙市妇幼保健院
  8、长沙市口腔医院
  9、湘潭市妇幼保健院
  10、衡阳市妇幼保健院
  11、岳阳市妇幼保健院
  12、株洲市妇幼保健院
  13、郴州市儿童医院
  14、湖南省职业病防治院附属医院
  15、湖南省胸科(结核病)医院
  16、湖南省总工会灰汤温泉职工疗养院

  三、中医医院(4家):
  1、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2、湖南省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3、湖南省中医药研究院附属医院
  4、湖南省中医药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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