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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控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04

发文字号

沪卫科教[2011]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04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开展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控检查工作的通知

沪卫科教[2011]29号

2011年7月4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控工作,在完善制度规范、健全组织架构、开展全方位培训、加强备案和督查、组织应急演练等工作基础上,已形成较完善的管理体系和长效工作机制。为了进一步提高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认识和警觉性,确保万无一失,我局将组织对全市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控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请各有关单位做好准备。检查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控工作的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分析;
  二、重点保障实验室和重点监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控工作情况;
  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及风险评估状况;
  四、生物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及演练情况;
  五、实验室工作人员资格审核;
  六、实验室标准操作规范;
  七、菌毒种保藏、运输及管理制度;
  八、实验室消毒及废物处理运输情况;
  九、实验室设施设备状况及生物安全柜第三方年检工作落实情况;
  十、安全保卫设施及工作方案。

  请各有关单位于2011年7月10日前认真开展自查。请各区县卫生局做好辖区内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督察工作,我局将会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于2011年7月15日起对各区县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控工作进行巡察,并对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联系人:市卫生局科研与教育处,张士珂;联系电话:22121663,13916215768。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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