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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2-16

发文字号

京卫医字[2013]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2-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卫医字[2013]19号

2013年2月16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按照《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救护车配置审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网上填写
  医疗卫生机构办理救护车新增配置、报废更新、接受过户、捐赠、捐赠后更新等配置审查,应首先登录北京卫生信息网(网址:http://fbya64fc420dea3c42cda71d95f0d1d012f9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许可大厅栏目中“北京市卫生局救护车配置审查系统(网址:http://fbya94322df57e964eb8abfbacb49b379aa0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jhcsc/)(技术支持电话:62929966-2049)”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二、现场申报
  医疗卫生机构网上填写后,应当到市卫生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枣林前街7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对外办公大厅)进行现场申报,并按照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材料(一式两份,加盖申报机构办公用章)。
  (一)新增配置
  救护车新增配置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由区县卫生局审批和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交的申请表中,还应由所在地区县卫生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办公用章。
  2.申请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还应提交上级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两者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二)报废更新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在救护车报废一年内提出报废更新申请。超过一年的应当按照救护车新增配置的相关规定进行。
  救护车报废更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2.申请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还应提交上级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两者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4.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转出、注销证明》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接受过户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间确需转让救护车的,由救护车接收机构办理接受过户手续。
  救护车接受过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2.接收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接收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接收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还应提交上级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两者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4.救护车出让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捐赠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向外埠转让救护车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捐赠有关规定办理。以本市医疗卫生机构为捐赠机构,并由捐赠单位办理捐赠手续。
  救护车捐赠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2.捐赠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捐赠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捐赠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还应提交上级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两者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4.捐赠理由。
  (五)捐赠后更新
  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向外埠转让救护车后,又提出救护车更新审查申请的,应当由本市医疗卫生机构在转让后一年内办理救护车捐赠后更新审查申请。超过一年的应当按照救护车新增配置的有关规定进行。
  救护车捐赠后更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北京市救护车配置申请表》。
  2.申请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其复印件。
  3.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机构为非独立法人的,还应提交上级独立法人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两者隶属关系证明文件。
  4.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出具的《机动车转出证明》原件及其复印件。
  5.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捐赠救护车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配置审查
  (一)市卫生局对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原件进行现场审核。核对无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将原件带回。市卫生局自正式接收申请机构现场申报提交的书面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救护车配置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市卫生局向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分别出具同意配置救护车的审查意见函。审查不予同意的,市卫生局书面告知救护车配置申请机构。
  (二)救护车配置申请经市卫生局审查同意后,申请机构应当按照《北京市救护车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次向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办公室办理救护车配置审批和配置审核手续。救护车捐赠申请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及时到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办理审批和车辆转出手续。
  (三)通过救护车配置审核的,申请机构持本机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到市卫生局领取《北京市救护车登记确认通知书》。《北京市救护车登记确认通知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
  (四)救护车配置申请机构取得《北京市救护车登记确认通知书》后,方可购买救护车,并凭《北京市救护车登记确认通知书》等材料办理车辆税费缴纳、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救护车注册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登录“北京市卫生局救护车配置审查系统”,在线填写《救护车配置回执》。

  四、结果公示
  市卫生局将在“北京市卫生局救护车配置审查系统”内公布审查结果。医疗卫生机构和区县卫生局可登录该系统进行相应查询。

  五、其他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7年10月29日《北京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北京市救护车配置审查办理程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卫医字[2007]21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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