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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化妆品监督抽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产品情况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4-04-01

发文字号

渝食药监稽[2014]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4-01

颁发部门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2013年度化妆品监督抽验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产品情况的通报

渝食药监稽[2014]2号

2014年4月1日

各区县(自治县)食药监管分局、两江新区食药监管分局、万盛经开区食药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化妆品监督抽验的相关要求,我局组织开展了重庆市2013年度化妆品监督抽验工作,对我市辖区内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进行了监督抽验。经检验,“思丽达祛斑套装”等产品检验结果(详见附件)不符合相关规定。我局已责令相关经营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对相关产品进行了核查处理。

  现将上述不符合规定产品情况予以通报,并请各单位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检查,对发现违法经营上述产品的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及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如有重大事项请及时上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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