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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3

发文字号

苏安监[2016]20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1-01

颁发部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安监局关于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事项的通知

苏安监[2016]208号

2016年12月23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苏政发[2016]117号),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确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委托给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施,为规范有序做好我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工作,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做好委托承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切实做好人员、制度和办公条件等方面的准备工作,确保委托工作顺利承接。委托事项包括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受理、延续、变更和增加业务范围。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继续承担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的受理初审工作,同时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在受委托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许可过程和结果对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接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导、监督和检查。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

  二、科学合理布局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综合考虑本市企业数量、类型和规模,以及现有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和资质业务范围,严格控制机构总量,坚持优胜劣汰,调优调好机构存量,保证市场规范有序。确需新增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征求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意见后,再开展相应的资质认可工作。

  三、规范认可工作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工作有关事项的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3]260号)要求,严格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条件和工作程序,做好委托事项的受理、资料审查、技术评审、整改确认、公示通告、认可结果上报和资质证书发放等工作。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准予许可的,要将准予许可文件和机构许可备案表各1份(加盖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章)报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供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档。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不再组织审查,按照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准予许可的文件制作证书。

  四、确保阳光运行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确保认可工作公正公开,依法实施。企业书面申请资料及许可档案由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存档保管。现场技术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从省级专家库中抽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定时公布资质认可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切实加强监管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要依法加强对本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辖区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情况纳入所在地政府批准的年度执法计划,确保机构开展技术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严格给予行政处罚,涉及撤销资质证书的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要健全完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诚信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状况,依法及时公开对机构行政处罚的有关信息。

  委托许可实施后,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适时对全省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实验室能力比对。

  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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