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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的通报

发布日期

2017-04-27

发文字号

陕政函[2017]86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7

颁发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正文内容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命名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区)的通报

陕政函[2017]86号

2017年4月27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6年,按照省委、省政府安排部署,各地以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区)为抓手,不断健全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等措施,积极推动社会共治,有效保障了广大群众饮食安全。为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全省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省政府决定命名西安市雁塔区、蓝田县、宝鸡市渭滨区、宝鸡市陈仓区、咸阳市渭城区、大荔县、洛川县、石泉县、丹凤县为“陕西省食品安全示范县(区)”。

  希望被命名的县(区)以此为新的起点,珍惜荣誉,再接再厉,推进食品安全工作再上新台阶。各地要以示范县(区)为榜样,认真学习先进经验,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不断提升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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