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闽政文[2010]14号
2010年1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保障机制,推动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委印发的《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78号)精神,现就我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福建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2009版)》(以下简称基层用药目录)是我省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使用药品的依据,共计455种,包括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307种和我省增补的非目录品种148种。
(一)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从2010年起,全省所有公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层用药目录内的药品(除临时用药外),临时用药比例按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要将基本药物作为首选药物并达到一定使用比例,具体使用比例由省卫生厅确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2010年1月1日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购进基层用药目录外药品(临时用药除外),库存的基层用药目录外的药品原则上应在3个月内使用完毕。
(二)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的指导检查。将基本药物全面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并逐步提高报销比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促进合理用药。
(三)实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配送。全省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由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负责集中招标,在各市确标基础上,由中标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其委托的具有配送资质的配送企业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合同并负责统一配送。全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开展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自行采购药品,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四)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生产经营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卫生部门要加强指导检查。
(五)加强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评估。各级卫生部门要拟定方案建立完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价格和报销信息管理系统。要充分发挥行政监督、技术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基本药物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向社会发布监测评估报告等相关信息。将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与财政补助挂钩。由物价、监察、卫生、财政部门定期对基本药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使用基层用药目录外药品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并由县级财政、卫生部门相应扣减财政补助经费。
二、开展药品零差率改革
(六)逐步扩大药品零差率改革试点。从2010年1月30日起,我省确定的30%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名单见闽卫农社[2009]178号)按实际购入价格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2010年内药品零差率销售扩大到60%的公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全省公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现暂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单位,配备使用的药品按照规定的作价办法销售。
(七)加强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监督管理。各地物价、监察、卫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零差率改革实施情况的检查督促,加强动态监测,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擅自加价销售行为要严肃处理,切实让老百姓受益。
三、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八)政府保障原则和范围。对实施药品零差率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强保障。严格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加快运行机制转变,政府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国家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证其正常运转。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经费按照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核定。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按照本意见和卫生院人员经费分类保障制度的规定进行核定。
(九)核定工作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主要任务是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主要包括:常见病、多发病以及诊断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诊疗护理;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等。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主要包括: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受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承担区域内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管理工作;协助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承担对村卫生所、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各级卫生部门应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任务核定、考核,制定具体办法。
(十)核定收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入核定为经常性收入、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和其他收入(含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补偿收入等)三部分。其中,经常性收入包括医疗服务收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
丙类卫生院和山区的乙类卫生院人员、甲类和除山区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人员经费继续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闽政[2009]1号)中规定的财政全额核拨保障政策,并将其列入财政经常性补助收入部分进行核定。
医疗服务收入包括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基本公共卫生任务的经费补助。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和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专项经费等专项补助,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等。其他收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医疗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考虑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及药品零差率销售后对医疗收入的影响、物价、医疗服务价格调整以及城乡基本医疗保险政府补助标准提高等特殊因素进行核定。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销售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进行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以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进行核定。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等公共卫生任务由政府按照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员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训计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核定;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按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收入按有关规定核定。
(十一)核定支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核定为经常性支出、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其他支出三部分。其中经常性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经费、药品支出。
人员经费(含基本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支出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岗人员没有超过编制数的,按照实际在岗(含现有编外人员)的人数核定经费;实际在岗人数超过编制数的,按照编制数核定经费。核定的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财政保障机制分别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和省政府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闽政[2006]43号)执行。
业务经费按核定的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合理的药品损耗、设备维护及公用支出等综合核定,其中:公用支出可以参照当地事业单位保障水平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际核定。药品支出按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进行核定,但要考虑药品合理损耗。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卫生监督和爱国卫生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进行核定。离退休人员经费支出,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规定执行。其他支出,按照《医院会计制度》规定项目的上年度水平和一次性变动因素进行核定。
(十二)对经常性收支差额予以补助。根据核定的年度经常性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年终结算”的方式,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资金,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常运转。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差额部分,通过政府预算等渠道予以足额安排,年终时结合绩效考核结果予以结算。
各地可探索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基本医疗服务等收入全额上缴,开展基本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经常性支出由财政核定并全额安排。
(十三)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采取“季度预拨、年度统算”的办法,县(市、区)财政部门每季度初预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每年初根据上年度考核结果进行年度结算,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得到落实。
(十四)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各级财政、卫生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管理运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补助的依据。省级财政在原有补助水平不变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力度。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十五)妥善化解历史债务。县级财政、卫生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形成的历史债务应逐笔进行认真清理核查,切实摸清情况,分类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历史债务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四、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十六)推进人事编制制度改革。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总量控制、科学设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同岗同酬”的原则,建立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按照人事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所有人员竞聘上岗,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同岗同酬。
(十七)落实编制重新核定工作。各级编制管理部门要按照省政府
《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规定,在已完成全省乡镇卫生院编制重新核定工作的基础上,加强编制管理,同时在2010年上半年完成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
(十八)加快设岗进度。县级人事、卫生部门加快设岗进度,在2009年底前完成省定的30%实施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设岗工作基础上,2010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人员设岗工作。
(十九)严格人员准入。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的方式予以入编聘用;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同时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或执业护士资格证书、药学资格等执业资格)、取得初级(含士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职称的编外专业技术人员,经县级卫生、人事部门专项考核和公示后,在核定的编制内予以择优入编聘用。
(二十)实行单位绩效考核。在县级人事部门的指导下,由卫生部门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根据考核的结果核定各具体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为核心的工作任务绩效考核机制。
(二十一)建立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岗位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重点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向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和临床一线工作任务的岗位倾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按照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等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和考核办法,根据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岗位的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五、加强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队伍建设
(二十二)加强村卫生所建设。为夯实农村卫生服务网底,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卫生厅研究制定村卫生所改造建设和设备配置方案。今年重点加强200所示范性卫生所建设,并为行政村卫生所配置基本急救设备。
(二十三)明确村卫生所工作任务。行政村卫生所主要负责辖区农村居民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一般疾病的初级诊治。承担以下工作任务: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登记、报告;协助做好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和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开展健康教育,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参与农民健康档案的建立与更新,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等慢性非传染病的随访;协助做好儿童免疫规划预防接种,老年人保健,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治,村级爱国卫生运动实施;积极宣传新农合政策,协助做好参合农民医药费用报销补偿情况的定期公示工作;使用适宜技术和国家基本药物,做好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急重病人的初级救护、及时转诊和家庭康复指导。
(二十四)逐步将村卫生所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将具备开展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村卫生所纳入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新农合普通门诊统筹补偿试点的地区应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确定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满足参合农村居民常见病的就近治疗需求。
(二十五)增加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提高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偿水平,在现有人均100元补助基础上,以设区市为单位,从人均1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对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使承担并经考核圆满完成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乡村医生年人均补助总额不低于4000元。具体办法由省卫生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十六)加强对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的考核。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福建省乡村医生考核办法实施细则》(闽卫农社[2009]129号)等规定,制定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考核具体方案,组织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所签订公共卫生服务目标责任书,将工作任务明确到具体村卫生所和具体的乡村医生。每年2次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考核,主要考核内容包括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医药和群众满意度等。根据考核结果核定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考核达不到要求的,相应扣减公共卫生服务补助。
(二十七)开展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工作。具有城镇居民户口的执业乡村医生,可按照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的县(市、区),可直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尚未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县(市、区),可以组织乡村医生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各地要因地制宜组织乡村医生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积极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做好组织协调,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各级卫生、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事、物价、药监、监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顺利实施。卫生部门负责督促基本药物的配备使用,促进合理用药;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财政部门要及时核定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落实各项财政保障政策;编办部门和人事部门分别负责人员编制核定和岗位设置工作;物价部门要牵头落实药品零差率销售改革;药监部门要加强基本药物配送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乡村医生纳入社会保障制度工作的指导;监察部门要对本若干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为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条件。省及各级医改办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