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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3-21
质检食监函[2007]77号
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
现行有效
2012-03-21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机构:
为了进一步推进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关于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有关工作的通知》(质检食监[2006]86号),我司研究决定,对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市场准入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地核查工作
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黑龙江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监管部门负责本省有关企业申请受理、组织实地核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在规定时间(寄)送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负责组织北京市、吉林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贵州省的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济南)负责组织江西省、陕西省、山西省、云南省、海南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的企业实地核查工作,对企业申报材料、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在规定时间(寄)送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
同时,对《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进行补充修订(见附件2)。
二、关于生产许可检验工作
增加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等9家检验机构承担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检验工作(检验机构联系方式见附件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附件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补充内容
二○○七年七月十五日
抄:有关检验机构
附件1:
生产许可检验机构联系方式
1、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通讯地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邮 编: 300384
联 系 人:马勇
电 话:022-23078929
传 真:022-23078915
Email: tjzhijianyuan@vip.163.com
2、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通讯地址:哈尔滨市南通大街25号
邮 编: 150050
联 系 人:菊福龙
电 话:0451-86087227
传 真:0451-86087366
Email: fxcszgb@sina.com
3、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通讯地址:上海市苍梧路381号
邮 编: 200233
联 系 人:曹程明
电 话:021-54263282
传 真:021-64958146
Email: spzx@Sqi.com.cn
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通讯地址: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邮 编: 210007
联 系 人:操恺
电 话:025-84470261
传 真:025-84470264
Email: jszjwjbz@163.com
5、江苏省塑料及塑料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通讯地址:江苏省江阴市澄江西路155号
邮 编: 214431
联 系 人:龚珊
电 话:0510-86838076
传 真:0510-86839419
Email: gs6281445@163.com
6、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通讯地址: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
邮 编: 450004
联 系 人:赵宏强 张翼
电 话:0371-63318985 、86、87
传 真:0371-63318985
Email: hnzjs@vip.371.net
7、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通讯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亭新建西路41号
邮 编: 410007
联 系 人:熊晓甦
电 话:0731-5352452
传 真:0731-5557071
Email: xiongxiaosu58@vip.sina.com
8、国家包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成都)
通讯地址:成都市衣冠庙永丰路16号
邮 编: 610041
联 系 人:曹晋
电 话:028-85180929、85198407
传 真:028-85189854
Email: cqi@cqi.org
9、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 编: 830004
联 系 人:李静
电 话:0991-28177436
传 真:0991-28177436
Email: lijing6765@163.com
附件2:《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及《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补充内容
1.《食品用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通则》
序号 | 条款号 | 相关条款内容 | 修改内容 |
1 | 3.1.2 | | 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中补充“3.1.2.10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2 | 3.1.2.3 | 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核发的符合要求的证明文件。 | 删除。 |
3 | 3.1.2.5 |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的种类超出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时,应提交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 | 修改为:企业生产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应提交有资质机构出具的卫生安全合格报告。 |
4 | 4.2 | 《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 修改为:《生产许可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证书副本应注明半成品加工工序。 |
5 | 5.3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许可之日起12个月内,完成加印(贴)QS标志和生产许可证编号。 | 修改为:企业应在获证后12个月内,在其获证产品模具的适当部位、外包装、标签或说明书上自行加印(贴)QS标志。直接面对消费者的产品,如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在其最小销售包装、说明书或产品上加印(贴)QS标志。 |
6 | 9.4 | 公告费:每家企业400元。公告费由获证企业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 删除。 |
2.《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
序号 | 条款号 | /*解决采集数据中表格样式混乱问题*/ require(["jquery"], function($){$(function(){if ($('.content table').length>0) {$('.content table').each(function(index, el) {if('policies' != 'instruct'){$(this).find("*").attr('style', '');}$(this).attr('style', '').addClass('tabl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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