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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全市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1-15

发文字号

渝卫医[201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重庆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1-15

颁发部门

重庆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公布全市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渝卫医[2013]7号

2013年1月15日

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北部新区社发局、万盛经开区卫生局,市级各医院,三医大各附院、解放军三二四医院、武警重庆市总队医院,大型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及其他医疗服务工作,经各区县(自治县)卫生局推荐,我局审核,现将全市各艾滋病定点医院予以公布,并对我市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加强设备、设施、人员、技术等能力建设,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综合医疗服务能力。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拒绝为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提供诊疗服务的行为发生。

  三、其他医疗机构在不具备艾滋病特殊诊疗条件时,要及时做好会诊和转诊工作。首诊医疗机构在不具备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的诊疗条件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请会诊或转送至艾滋病定点医疗救机构接受专科治疗;如遇不适宜转诊的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应当及时报告医疗机构所在地辖区卫生局,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相关医务人员到首诊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医疗服务工作。

  四、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抗病毒治疗及其他医疗服务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附件:重庆市艾滋病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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