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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试填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9-05

发文字号

沪卫计医政[2016]04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9-05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试填报工作的通知

沪卫计医政[2016]045号

2016年9月5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疗机构,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技术临床应用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发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医疗技术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本市列为全国第一批试点开展医疗技术管理信息系统试填报工作的省市。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要求,目前暂定15项医疗技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技术、同种胰岛移植治疗糖尿病技术、同种异体运动系统结构性组织移植技术、同种异体角膜移植技术、同种异体皮肤移植技术、性别重置技术、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肿瘤深部热疗和全身热疗技术、肿瘤消融治疗技术、心室辅助技术、人工智能辅助诊断技术、人工智能辅助治疗技术、颅颌面畸形颅面外科矫治技术、口腔颌面部肿瘤颅颌联合根治技术)纳入医疗技术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试点省市开展以上15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必须在医疗技术管理信息系统信息平台上完成医疗技术备案登记和2016年1月1日以来每例病例录入工作。

  为提高本市医疗机构数据上报质量和工作效率,减轻医疗机构人工录入工作负担,本市将试行由我委健康信息网从各医疗机构HIS系统直接抓取相关数据后上报医疗技术管理信息系统。鉴于目前本市各级医疗机构HIS系统已各具规模,但数据集字段及字段定义各不相同,与国家卫生计生委医疗技术管理信息系统要求上报的字段也不完全一致,现就本市做好医疗技术管理信息系统试填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医疗技术管理信息系统试填报工作开展期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沪卫计医政[2016]10号)要求,做好本市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工作。

  二、本市目前开展以上15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本通知附件《15项医疗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定义表》中15项医疗技术具体字段,与各自正在运行的HIS系统做好相关数据比对工作,填写《15项医疗技术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定义表》中“本院HIS系统中字段与之比对情况”后,于2016年9月17日前反馈至电子邮箱:ylzl@hs.sh.cn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钱文卉
  联系电话:23117846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质量科 杨光华
  联系电话:33976239、18918706129
  联 系 人:市卫生计生信息中心 刘璐
  联系电话:221218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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