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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4-26

发文字号

闽卫办医政函[2017]6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26

颁发部门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做好2015-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通知

闽卫办医政函[2017]63号

2017年4月26日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委直属各医疗单位,省疾控中心、省职控中心、省血液中心,福建医大、中医药大学各附属医院,福能集团总医院:

  经省卫生计生委研究,现就做好2015-2017年度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周期
  本考核周期为2015年8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

  二、考核对象
  本周期考核对象为:
  (一)经注册在福建省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在本考核周期内已注册满两年的医师。
  (二)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新进的执业医师,自进入该机构执业起满一年以上的,应参加本周期医师定期考核。

  三、时间安排
  本考核周期自2017年4月1日正式开启。2017年7月31日报名截止,并启动业务水平测试。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应于2017年10月31日前完成本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并对考核结果进行登记。
  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定考办”)将于2017年11月1日关闭本考核周期,逾期未完成考核的医师取消本轮考核资格。

  四、考核程序和方式
  考核程序和方式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卫医发[2007]6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医管发[2010]208号)规定执行。其中,一般程序考核人员的业务水平测评,采取笔试的形式进行,试题由考核机构自主命题。

  五、合格证明
  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平潭综合实验区卫生计生局、省属各考核机构应于2017年12月20日前将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总结(含组织机构、参加人员、业务水平考试、合格线划定等情况)和《防伪贴标申领书》报送省定考办,便于集中向国家卫生计生委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领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标贴。
  在医师定期考核“合格”防伪贴标未申领到位前,各考核机构可根据医师申请,在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管理系统”)查询并下载打印《医师定期考核结果通知书》,经考核机构盖章后生效。

  六、工作要求
  (一)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考核机构要及时通知并组织医师参加定期考核,建立、维护“登记管理系统”医师账户,录入并核实相关信息。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向本辖区本周期新增的医疗机构发放帐号并指导其做好医疗机构和医师信息登记。医疗机构拟申请成为考核机构的,应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审核确定。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于2017年5月20日前公布辖区内全体考核机构及对应的医疗机构名单。
  (三)各考核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当年需参加考核的人员名单,并确定考核人员适用的考核程序,按规定做好相应的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工作。
  (四)各考核机构要严格良好行为记录的认定。其中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表彰、奖励原则上应当为设区的市级以上相关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认定为良好行为记录的科技成果应当为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或与业务工作相关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
  (五)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要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对违反《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医师,本考核周期应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六)根据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登记管理系统设置权限,若管理系统中存在上一周期医师定期考核未完成人员,我省将无法自主开通新一轮定期考核周期。在本周期结束截止时间前1个月,考核机构需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已报名但未完成考核的医师名单,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予以公示并督促相关卫生机构提醒其参加考核。经督促提醒仍逾期未完成考核的医师将取消本轮考核资格。省定考办将按时关闭本轮考试周期,确保我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有序开展。
  (七)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机构的监督指导,重点落实对民营医院、门诊部、诊所执业医师的定期考核,并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对考核工作的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省定考办将不定期对各地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八)联系人:医政处 林世丹,联系电话:0591-87812113,传真:0591-87845009,电子邮箱:fjwsjswyzc@126.com,政策交流QQ群:307152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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