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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等三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05-17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广东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23-05-17

颁发部门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正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各相关企业:

  根据有关工作部署,为做好我省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以及京津冀“3+N”联盟冠脉导引导丝、冠脉导引导管等三类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工作,按照《广州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团带量采购文件(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编号:GZ-YH2022-1)、《京津冀“3+N”联盟冠脉导引导丝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和《京津冀“3+N”联盟冠脉导引导管带量联动采购和使用工作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采购主体。参加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冠脉导引导丝类、冠脉导引导管类医用耗材带量采购报量的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下同)、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二)品种范围。

  1.广州医用耗材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广州平台”)公布的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不包括单孔多通道穿刺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见附件1)。

  2.京津冀“3+N”医药采购联盟冠脉导引导丝类、冠脉导引导管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产品(见附件2、3)。

  (三)协议采购量。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广州平台和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确认的采购量(见附件4)。按照采购文件约定,协议采购量单位为“单支”,“单支”指单支装穿刺器或单支穿刺套管,其中单支装穿刺器是指一支穿刺芯杆及一支配套穿刺套管的组套,单支穿刺套管是指单独销售的一支穿刺套管。多支装穿刺器或穿刺套管按所含穿刺套管数量换算为单支数量。

  冠脉导引导丝、冠脉导引导管协议采购量为已填报需求量的医疗机构在京津冀医药联合采购平台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见附件5、6)。

  二、采购周期

  (一)本次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2年。

  (二)冠脉导引导丝类、冠脉导引导管类医用耗材带量联动中选结果自2023年6月1日起执行,采购周期为3年。

  (三)超出协议采购量的部分,中选企业仍需按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相关规定执行。请相关采购主体提前做好品种备货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系统功能,组织签订采购协议。各采购平台(省、广州、深圳平台)应及时完成中选产品的信息维护和产品挂网工作,确保集采按时落地实施;使用国家最新版医用耗材编码,做好与省药品和耗材采购子系统数据对接,按时上传相关耗材采购交易情况数据;及时组织医疗机构、中选产品生产企业、中选产品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采购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确保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按中选价格采购中选产品。

  (二)优先使用中选产品,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产品进院渠道,协议期内优先使用中选产品,并根据采购协议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协议采购量。在此基础上,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使用实际,在采购平台适量采购其他价格适宜的产品。

  (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确保回款。各地市继续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在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签订采购协议后,医保基金按不低于年度协议采购金额的30%预付给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回款第一责任人,应及时与企业结清货款,结清货款时间不得超过交货验收合格后次月底。

  (四)加强供应保障和采购使用监测。各地市要做好采购使用监测,压实中选企业保障供应主体责任,不能良好履约的中选企业及时上报,将按照我省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相应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地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落实责任分工;压实采购主体责任,做好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中选产品采购使用情况的监测,掌握进度,督促医疗机构按时完成协议采购量;加强舆情监测和应对,合理引导,及时上报存在问题,确保集采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附件:

  附件1: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xlsx

  附件2:京津冀“3+N”联盟冠脉导引导丝带量联动中选结果汇总表.xlsx

  附件3:京津冀“3+N”联盟冠脉导引导管带量联动中选结果汇总表.xlsx

  附件4:一次性使用腹腔镜用穿刺器类医用耗材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xlsx

  附件5:京津冀“3+N”联盟冠脉导引导丝类医用耗材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汇总表.xls

  附件6:京津冀“3+N”联盟冠脉导引导管类医用耗材医疗机构首年协议采购量汇总表.xls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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