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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2-09-14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2-09-14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2年9月14日

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

  为加强对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规范利用互联网发布药品信息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再需要进行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发布行为的,可以向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药监局)申请主动注销。申请《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主动注销的,应提交书面注销申请,注销申请应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根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的书面注销申请,市药监局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发布注销公告。被收回《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网站不得继续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未提出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药监局将依法注销其《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同时在市药监局网站进行公告。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注销企业《营业执照》,但企业未向市药监局提出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申请的;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或未获准换证的;
  (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网站被依法关闭的;
  (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被依法撤销、撤回、收回或者宣布无效的;
  (五)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地址发生擅自变更且经多次联系和查找均联系查找不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其他情形。
  被依法注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单位,自注销之日起,应当停止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

  三、公告注销的程序
  对于依法注销的单位,市药监局将利用其官方网站发布拟依法注销公告,公示期为45日。公示期间,拟依法注销的单位应与市药监局主动取得联系,说明情况,符合继续开办条件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符合要求后,可继续从事药品信息发布活动。否则,公示期满后,市药监局将予以公告注销,注销结果同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电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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