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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变更办理程序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7-12-07

发文字号

辽食药监械发[2007]18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辽宁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7-12-07

颁发部门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变更办理程序的通知

辽食药监械发[2007]184号

2007年12月7日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299号)和《关于体外诊断试剂经营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办[2007]179号)规定,现将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开办、变更办理程序予以公布,见附件1、2、3。

  附件:

  1.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略)

  2.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范围、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质量管理人员变更(略)

  3.体外诊断试剂(批发)《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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