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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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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天津市
现行有效
2020-02-05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区卫生健康委,海河教育园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委直属有关单位,医学院校附属医院,中央驻津医院,部分部队、企事业单位医院:
为进一步指导我市医疗机构科学选择使用防护用品,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中常见医用防护用品使用范围指引(试行)的通知》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方案(第四版)的通知》等相关内容要求,我委组织我市有关专业人员制定了《天津市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用品使用指南(暂行)》,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医疗机构参考。
2020年2月4日
天津市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护用品使用指南(暂行)
一、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一)所有工作人员从事诊疗活动期间落实标准防护,均应佩戴一次性医用外科口罩,视具体诊疗行为选择佩戴防护用品。
(二)预检分诊处:医务人员穿戴普通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必要时戴一次性手套、护目镜或防护面屏。
(三)发热门诊:医务人员从事一般诊疗活动时,穿戴病区专用工作服,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护目镜(防雾)或防护面屏,一次性手套,工作鞋或胶鞋、必要时穿一次性防水鞋/靴套;当近距离接触患者有可能发生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分泌物等喷溅时,穿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当实施产生气溶胶操作时(如实施吸痰、呼吸道采样、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等高危操作),戴双层手套,建议使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可加穿防渗隔离衣或防水围裙。
(四)隔离留观病区(房)、隔离病区(房):医务人员穿戴病区专用工作服、医用一次性防护服、一次性工作帽、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护目镜(防雾)或防护面屏,一次性手套,工作鞋或胶鞋、一次性防水鞋/靴套;当实施产生气溶胶操作时(如实施吸痰、呼吸道采样、气管插管、气管切开等高危操作时),戴双层手套,建议使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可加穿防渗隔离衣或防水围裙。
(五)相关生物安全实验室:医务人员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双层手套、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护目镜(防雾)或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鞋、一次性防水鞋/靴套。建议高危操作时使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必要时加穿防渗隔离衣或防水围裙。
(六)对污染区进行环境清洁消毒时,穿戴工作服、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和长袖加厚橡胶手套、医用一次性防护服、医用防护口罩(N95及以上)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防护面屏、工作鞋或胶鞋、一次性防水鞋/靴套、防渗隔离衣或防水围裙。使用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时,根据消毒剂种类选配尘毒组合的滤毒盒或滤毒罐,做好消毒剂等化学品的防护。尸体处理人员参照此条执行。
(七)其他科室:医务人员从事一般诊疗活动时,穿工作服、戴一次性工作帽、医用外科口罩;根据具体诊疗行为预判暴露风险,必要时选择穿戴隔离衣、医用防护口罩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护目镜或防护面屏、一次性手套、一次性防水鞋/鞋套。
(八)其他人员如物业保洁人员、保安人员等需进入相应区域时,在医务人员指导下根据具体情况使用防护用品。
二、患者和探视管理
(一)对预检出的发热及有呼吸道感染症状患者及其陪同家属发放医用外科口罩,并指导患者正确佩戴。
(二)病情允许,为(疑似)患者戴医用外科口罩,定期更换。
(三)隔离救治疑似和确诊患者的留观室和病房,不设陪护,禁止探视。
三、防护用品使用要求
(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防护用品,其中口罩和防护服的使用具体选择,在疫情防控期间请参照《市药监局 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医用防护用品查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津药监械管〔2020〕2号)中《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防护器械查验和使用应急指南(第二版)》进行选择。
(二)对可能存在的暴露风险充分研判,根据具体诊疗行为选择使用。
(三)一次性防护用品,不能自行消毒灭菌后复用。
(四)遵循程序,正确穿戴和脱防护用品。禁止穿着个人防护装备离开污染区,以避免各个区域的交叉污染。
(五)穿、脱防护用品的房间应设穿衣镜、非手触式洗手设施、污物桶和应急处置职业暴露用品。
(六)为穿、脱防护用品提供宽敞房间或区域。各区域间应有实质性屏障,应有缓冲间,清洁和污染区之间要保证充足的空间距离,条件有限时须科学划定区域。
(七)操作各环节均应强调手卫生的重要性。
(八)掌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形和注意事项:
1.手套。进入污染区域或进行诊疗操作时,根据具体诊疗行为,佩戴一次性使用橡胶或丁腈手套,在接触不同患者或手套破损时及时更换手套并进行手卫生。
2.医用防护口罩。进入污染区域或进行诊疗操作时,应佩戴医用防护口罩(N95 及以上)或动力送风过滤式呼吸器,每次佩戴前应做佩戴气密性检查,穿戴多个防护用品时,务必确保医用防护口罩最后摘除。污染区内绝对禁止摘除防护口罩。
3.防护面屏或护目镜。进入污染区域或进行诊疗操作,眼睛、眼结膜及面部有被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及气溶胶等污染的风险时,应佩戴防护面屏或护目镜,重复使用的护目镜每次使用后,及时进行消毒干燥,备用。
4.医用一次性防护服。进入污染区域或进行诊疗操作时,应更换个人衣物并穿工作服(外科刷手服或一次性衣物等),外加医用一次性防护服。
本指南仅供参考,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科学采取不同级别防护;如本指南与国家有关单位发布文件不一致的,依据相关文件执行,同时若国家卫生健康委更新相关要求,以国家卫生健康委最新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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