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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23

发文字号

沪食药监法[2015]818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6-01-01

颁发部门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的通知

沪食药监法[2015]818号

2015年12月23日

各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沪食药监法[2014]168号)经评估后需继续实施,现决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本办法中的“区(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修改为“区(县)市场监管局”,将其简称由原来的“区(县)分局”修改为“区(县)市场局”,将“牵头分局”修改为“牵头市场局”。

  二、将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调查机构在开展食物中毒事故调查工作中,为防止食物中毒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

  修改后《上海市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置办法》已经2015年12月14日第2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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