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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丁咯地尔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3-16

发文字号

津食药监流通[2013]7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3-16

颁发部门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天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丁咯地尔的通知》的通知

津食药监流通[2013]75号

2013年3月16日

各分局、滨海新区局、执法大队: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丁咯地尔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4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请各监管单位立即通知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含个体和乡医诊所,下同)停止销售使用含丁咯地尔药品,并要求辖区内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报告上述药品的库存等情况(附件1)。未经营和使用上述药品的单位,报送零报告。
  各监管单位将汇总后的含丁咯地尔药品库存情况,于3月18日下班前报市局流通处。

  二、各单位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监督辖区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做好含丁咯地尔药品的停止销售使用和退回工作,并将退回情况(附件2)报送监管单位。

  三、各监管单位将汇总后的含丁咯地尔药品退回情况(附件3),于3月25日下班前报市局流通处。

  以上报送情况电子版发送至市局流通处邮箱(tfda_sc@sina.com),纸质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局流通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丁咯地尔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3]41号)请登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法规文件”栏目下载(https//fbya9065ea471e734a4c8f49e5e4ad3ca83ch690ffk0fb50q6u9w.fizh.ncu.cwkeji.cn:8080/WS01/CL0844/79101.html)。

  联系人:朱伯臣、王艳杰,电话:23304917(Fax)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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